公告事項:
一、分類及貯存:家户以外一般廢棄物之廢食用油應以加蓋容器妥善貯存,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食用油
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
二、排出:
(一)第一階段:自103年1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廢食用油應交由領有本局核發之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者、取得清除廢油(或廢油混合物)許可之廢棄物清除機構或本局清潔隊;另交由取得本局同意件者,不在此限。
(二)自104年1月1日起,廢食用油應交由取得清除廢油(或廢油混合物)許可之廢棄物清除機構或本局清潔隊;另交由取得本局同意文件者,不在此限。
(三)廢食用油交由廢棄物清除機構或領有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者,應留存相關清除者名稱、日期及數量等清除資料3年,以供查核。
三、廢食用油未依本公告規定分類、貯存及排出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居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