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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機關公務員因未注意,將「檢舉人姓名」與「被檢舉人資料」誤列在公文的受文者正本與副本中,導致檢舉人身份遭洩漏。這樣的行為涉及:
  • 可能違反《刑法》第132條第2項 「過失洩密罪」
  • 主管在核章時未審慎把關,也可能一併受懲處並需連帶負責

提醒公務人員務必遵守以下原則:
  • 檢舉人個資與案件內容須嚴格保密。
  • 發文前務必再次確認公文正、副本的送達對象是否正確。



製作單位:臺南市政府政風處

「一時不慎 害己害人」公務機密維護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