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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清廢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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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存方式】
烹調後或過期的廢食用油平時可以寶特瓶或其他加蓋容器妥善貯存,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並置於陰涼處,避免廢食用油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


【交付對象】
自104年1月1日起,廢食用油應交由領有本局「核發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者」進行回收及再利用,或由「本局清潔隊」回收,量少者併入廚餘。可收受廢食用油之清除機構請參照環境部「全國可收受「廢食用油(R-1702)」清除機構、處理機構、再利用機構建議名單」。

回收廢食用油時,請填寫廢食用油回收紀錄表(請參照附件檔案)並同時請回收商(工作證上應有本局核發證號且蓋有鋼印)簽名,本表請自行留存3年以供查核。

違反上述規定交付廢食用油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 工作證示意圖
綠色至白色漸層底圖,標有「臺南市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字樣,中央有負責人頭像,一旁有QR code,頭像下方資料依序為:負責人姓名、序號、有效期限。其他相關許可資料包含:公司名稱、許可字號、公司電話、發證日期等。

工作證示意圖

  • 車證示意圖
綠色至白色漸層底圖,標有「臺南市廢食用油回收工作證」字樣,中央標有公司名稱,下方資料依序為:許可字號、公司電話、車號、序號、有效期限。左下角附有QR code,右下角註有發證日期。

車證示意圖


【看清認明,有牌才能收油】
根據環境部規定,回收廢食用油車輛工作人員都必須佩帶工作證才能回收廢油,違者最重將罰三十萬元。

看清認明有牌才能收油宣傳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