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議員關心學甲區工業地、大灣段農地爐碴及廢棄物案件,臺南市環保局表示,相關案件均持續依法查處及督促清理,目前已完成24.7萬公噸爐碴去化;另針對場址土壤、地下水、空污及廢棄物清理情形持續稽查、監督,並配合檢調偵辦,確保污染妥善處理,維護土地環境安全,絕未有議員所述包庇情事。
環保局表示,依據空污法相關規定,倘堆置粒狀物高出堆置場外「地平面」,體積超過3千立方公尺或堆置量每年達6萬公噸以上者,屬應公告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明O馨二場符合上開規定,依法取得操作許可證,實際上堆置量並未超過申請許可量,環保局均不定期查核該場是否有違反空污行為,若有違規情事均依法規查處。
環保局今年6月5日會同相關單位於場內一處地號進行土壤採樣,發現鉻濃度1,250 mg/kg,超過管制標準250 mg/kg,已於8月28日通知污染行為人及地主,依法辦理後續控制場址及處分程序。另於7月29日於該場址進行地下水採樣及8月4、5日針對場區其他5筆地號進行土壤採樣,地下水與土壤檢測結果均未超標。
至於場內截流溝,係依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規定設置,用於收集雨水逕流,避免漫流至場外。環保局多次稽查均未發現逕流廢水外排,後續將持續監督,如查獲違規外排,將依法告發。
針對109年學甲農地爐碴案,明O馨因違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相關規定,環保局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裁處最低罰鍰12倍,共7萬2,000元。惟為何未比照他案針對相關清理義務人進行按日連續處分,主要因他案清理義務人原未依規定清理,遂按日連罰,後續該清理義務人經提送處置計畫書並經環保局審查核准後進行清運,並依限完成改善,故按日連續處分即告終結。環保局辦理環保犯罪皆依法裁罰,絕無寬貸,外界不宜以其它案件類比,混淆民眾。
至於大灣段掩埋一般廢棄物案件,環保局109年9月開挖發現廢布、廢塑膠等一般廢棄物後,立即於同年10月函送臺南地檢署偵辦,並配合後續現場勘查。目前地主已提出清理計畫,依計畫將廢棄物清運至合法處理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