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鑑於現行氣候變遷因應法已有多元獎勵納管排放源溫室氣體減量之機制,包含碳費徵收制度之優惠費率及自願減量制度之減量額度等,已具類似鼓勵排放源減量之獎勵規範,爰予廢止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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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係依修正前溫管法第22條第3項規定訂定,嗣溫管法修正公布為氣候法後,業失其相關授權依據,有儘速完成廢止本辦法之必要,爰縮短預告期間為5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5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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