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環境保護局為有效管制安平港逸散污染問題,透過執行加強稽巡查管制、宣導、監測等作業,促使業者妥善操作其污染防制設施,減少逸散污染行為。
環保局長張皇珍表示,目前針對安平港管制作為包含(1)每日港區稽巡查作業,並不定期加強夜間巡查,98年8月13日起經查核缺失程度輕微者,發文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依規定告發處分;查核缺失程度嚴重者,將直接告發處分。(2)污染監測作業,不定期於作業區進行TSP(懸浮微粒)檢測,超過排放標準者進行告發處分;每月進行1次24小時空氣品質連續監測與設置3處落塵監測站以了解港區污染源管制作為對改善空氣品質之成效。另外,為管制柴油車油品與杜絕非法油品,將不定期對港區作業機具與柴油車輛油品進行抽測,分析含硫量與芳香烴含量,超過標準者依法進行告發處分。(3)環保局於港區管制站架設車輛自動辨識系統,以監視載運逸散性污染物之車輛是否使用不透氣布下拉15公分,98年8月1日至8月27日共辨識分析10,000輛砂石車,其中使用防塵網者計69輛,將先行發文通知限期7天改善,同樣缺失未改善者將處貨運業者10萬元之罰鍰。(4)為降低港區內車輛怠速情形,將加強推動反怠速宣導,第1階段勸導期至98年9月30日,目前已開出近750張反怠速勸導單,第2階段於98年10月1日起違反者將依「臺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處新臺幣500元至2,000元之罰鍰。
環保局呼籲港區業者應確實做好污染防制措施,勿以身試法,共同提升與維護臺南市之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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